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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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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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2條,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的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和列印為主,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使用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1. 新成立的法院在成立後的一年內; 2. 通過國家考試並分派到法院擔任新職位的書記官,在報到後的六個月內; 3. 現任書記官在調整職務之前沒有使用電腦製作筆錄的,自接辦紀錄業務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4. 電腦系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沒有電腦設備的情況; 5. 其他特殊原因經過首長核定的情況。 這些規定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中的言詞辯論過程,並提供了一些情況下允許使用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例外情況。
- 行政訴訟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記錄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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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