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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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甄試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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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視為符合本辦法的甄試審查合格。這意味著,對於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通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的甄試審查的人,其甄試審查結果視為已符合「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的規定。 範例:以前已通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的人,不需要再次參加「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的甄試審查,因為他們已被視為已符合甄試審查的要求。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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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