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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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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甄試審查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視為符合本辦法的甄試審查合格。這意味著,對於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通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的甄試審查的人,其甄試審查結果視為已符合「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的規定。 範例:以前已通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的人,不需要再次參加「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的甄試審查,因為他們已被視為已符合甄試審查的要求。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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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甄試審查合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