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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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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於當事人、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4條,當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有權根據法律請求閱覽卷宗。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中,不僅律師本身有權閱覽卷宗,當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閱覽卷宗。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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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4 條規定:「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