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4條,當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有權根據法律請求閱覽卷宗。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中,不僅律師本身有權閱覽卷宗,當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閱覽卷宗。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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