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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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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3條規定了當律師在辦公時間內無法閱竣卷宗時,可以提出聲明,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這項規定確保了律師在閱讀案件相關文件時有足夠的時間,同時確保了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根據資料顯示,這項規定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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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3 條規定:「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