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3條規定了當律師在辦公時間內無法閱竣卷宗時,可以提出聲明,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這項規定確保了律師在閱讀案件相關文件時有足夠的時間,同時確保了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根據資料顯示,這項規定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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