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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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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12條,律師在閱卷室閱覽卷證時,有以下事項需要遵守: 一、在抄錄卷證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這是為了避免對原始文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壞,並保護卷證的完整性。 二、在閱覽卷證時,律師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做其他記號。這是為了保持卷證的正確性和可靠性,避免對案件資料造成誤解或操縱。 三、律師不得拆散已經裝訂的卷證。這意味著律師應當尊重卷證的原始整理方式,不得隨意破壞或改變它們的順序和結構。 四、在閱覽完卷內文件或證物後,律師應該將其按原狀放回。這樣做可以確保卷證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且保持案件資料的一致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律師在閱卷過程中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確保對案件資料的準確和合法使用。這些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有助於保持司法制度的透明和效率。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law_news_new.aspx?solr_term0=%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5%BE%8B%E5%B8%AB%E9%96%B1%E5%8D%B7%E8%A6%8F%E5%89%87&solr_term1=&solr_ter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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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