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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抄錄或影印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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