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06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4開分頁 ›
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經院長、庭長或法官可者外,前項副知閱卷室之時間,宜在一日以上。
5開分頁 ›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6開分頁 ›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時間通知之。
7開分頁 ›
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8開分頁 ›
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付辦理閱卷事宜。
9開分頁 ›
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11開分頁 ›
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抄錄或影印卷宗。
12開分頁 ›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13開分頁 ›
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
14開分頁 ›
本規則於當事人、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
15開分頁 ›
本規則經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