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時間通知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6條,承辦書記官在指定的交閱時間前應將卷宗檢出並交給閱卷室管理人員。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交付卷宗,書記官應在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行指定時間通知律師。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lCategoryLaws.aspx?LawCategoryID=fl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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