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7 條規定了律師在已分庭事件中的閱卷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承辦法官認可律師進行閱卷,律師可以把卷宗交給書記科的書記官處理,按照前三條規定辦理。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提供了律師在已分庭事件中的閱卷方式。它確保了律師可以在案件中獲取必要的資料以便進行辯護工作。根據這個規定,法院可以委派書記科的書記官處理律師的閱卷請求,以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同時確保律師的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148&CtUnit=2462&BaseDSD=2&mp=7&nowPage=1&pagesize=20) 參考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7 條的規定,如果律師對於某一個已分庭事件對象進行閱卷的請求得到承辦法官的認可,他可以把卷宗交給書記科的書記官處理。例如,如果一個律師需要閱覽一個已分庭的刑事案件的卷宗,他可以向法院提出閱卷請求,如果得到承辦法官的認可,他可以把卷宗交給書記科的書記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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