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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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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付辦理閱卷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規定,律師在收到閱卷通知後,應在指定時間前往本院的閱卷室,並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才能取得卷宗開始進行閱卷。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14459/SG/09001000996000000000000000004672.pdf) 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律師收到關於某案件的閱卷通知後,在指定的時間內前往最高行政法院閱卷室。例如,如果律師收到通知要閱卷某一特定案件的卷宗,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前,律師要到最高行政法院的閱卷室,確認個人身份並經由核驗證件後,方能取得該案的卷宗進行閱卷。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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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規定:「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