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付辦理閱卷事宜。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規定,律師在收到閱卷通知後,應在指定時間前往本院的閱卷室,並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才能取得卷宗開始進行閱卷。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14459/SG/09001000996000000000000000004672.pdf) 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8 條,律師收到關於某案件的閱卷通知後,在指定的時間內前往最高行政法院閱卷室。例如,如果律師收到通知要閱卷某一特定案件的卷宗,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前,律師要到最高行政法院的閱卷室,確認個人身份並經由核驗證件後,方能取得該案的卷宗進行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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