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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驗相關證件後,取卷交付辦理閱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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