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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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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閱卷規則第9條規定,律師在進行閱卷時,除了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還應該在閱畢時記明閱畢的時間並簽名,並要求閱卷室管理人員清楚點收原卷。這是為了確保律師閱卷的過程能夠被正確紀錄和管理。 根據參考資料,律師閱卷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對判決確定後的刑事卷宗進行閱覽的權利。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律師閱卷規則,律師在進行閱卷時需要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表示確實進行了閱卷的行為。同時,律師閱畢後需在登記簿上記明閱畢的時間並簽名,以及將原卷還給閱卷室管理人員,以確保卷宗的安全管理。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假設律師在閱卷的過程中發現了一份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文件,他需要在閱畢後在登記簿上記明閱畢的時間並簽名,然後將原卷還給閱卷室管理人員,以確保該文件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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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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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9 條規定:「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員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