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5條,指定閱卷期日的時間是從收到聲請書之日起算,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如果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辯論,則應等到卷宗到場後才進行指定,並且必須通知聲請人相關事由。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閱卷前有足夠的時間做準備。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如果在指定的閱卷期日前,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辯論,則應依法等待卷宗到場後再進行指定。例如,如果某案件的卷宗還未調整完畢,最高行政法院會等待直到卷宗完全調齊後再指定閱卷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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