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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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