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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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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卷宗到場後即予指定,並將事由通知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5條,指定閱卷期日的時間是從收到聲請書之日起算,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如果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辯論,則應等到卷宗到場後才進行指定,並且必須通知聲請人相關事由。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閱卷前有足夠的時間做準備。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如果在指定的閱卷期日前,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辯論,則應依法等待卷宗到場後再進行指定。例如,如果某案件的卷宗還未調整完畢,最高行政法院會等待直到卷宗完全調齊後再指定閱卷期日。

  • 期日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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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5 條規定:「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後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