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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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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經院長、庭長或法官可者外,前項副知閱卷室之時間,宜在一日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4條,審查科在收到聲請書後應該立即確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前往閱卷室,同時副知閱卷室的管理人員。除非有特殊情況,且經過院長、庭長或法官核准,否則副知閱卷室的時間應該在一天以上。 例如,如果律師想要閱卷某個案件的相關文件,根據這個條文,審查科負責安排閱卷的時間,並通知律師到場,同時也要告知閱卷室的管理人員。此外,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律師需要等待至少一天才能進入閱卷室閱讀文件。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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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