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 除有特殊情事,並經院長、庭長或法官核可者外,前項副知閱卷室之時間,宜在一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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