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送本院收發室轉送審查科。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第 3 條規定,律師欲閱卷時,應填具聲請書並送交最高行政法院收發室,由該室轉送審查科進行審查。根據這項規定,律師必須填寫聲請書並將其送到最高行政法院收發室,然後由該室轉送至審查科進行審查。這個規則確保了律師遞交閱卷申請的程序正確無誤。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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