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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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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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規則第35條,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在與再審的性質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在再審程序中適用。根據《行政訴訟法》,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確定的判決提出強制處分的訴請,由行政法院再次審查判決的正當性。因此,如果進行再審的情況與本規則的規定相符合,則可以適用本規則的相關條款。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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