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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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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規則第35條,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在與再審的性質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在再審程序中適用。根據《行政訴訟法》,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確定的判決提出強制處分的訴請,由行政法院再次審查判決的正當性。因此,如果進行再審的情況與本規則的規定相符合,則可以適用本規則的相關條款。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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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5 條規定:「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