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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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4條,如果申請再審的理由合理,但不符合前一條所列的情況,則審議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份,並且可以視情節進行變更的決定,或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行處理。然而,在申請人表示不同意的範圍內,不能做出更不利於申請人的變更或處分。 這條規範是針對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程序,當申請人提出再審的理由合理但不符合前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審議委員會有權撤回原處分或決定的全部或一部份。根據情況,他們可以直接做出變更的決定或者將案件發回給原處分機關重新處理。然而,在申請人表示不同意的範圍內,審議委員會不能做出更不利於申請人的變更或處分。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傳統法律系教材或相關的判例法。根據條文中所提到的規則,當申請人申請再審時,如果他們的理由合理但不符合前一條所列的情況,審議委員會可以針對原處分或決定做出撤銷、變更或發回的決定。然而,在申請人不同意的範圍內,他們不能做出更不利於申請人的變更或處分。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護申請人的利益,並確保審議委員會遵守公正的原則。
- 再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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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