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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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程式之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後,應檢同卷證,送由訴願會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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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合於程序的訴願案件,在答辯程序結束後,應檢查卷證,送交訴願會舉行審查會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制定處理原則,然後起草決定書初稿,經相關人員簽署後交由訴願會審議。在這種情況下,參與審查的委員會成員將審查案件、討論案件並提出意見,並最終形成決定書的初稿。例如,審議委員會可以檢查訴願申請人的答辯材料、相關證據和其他文件,並就訴願的合理性、適法性以及對決策的影響進行討論和審查。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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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