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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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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程式之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後,應檢同卷證,送由訴願會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合於程序的訴願案件,在答辯程序結束後,應檢查卷證,送交訴願會舉行審查會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制定處理原則,然後起草決定書初稿,經相關人員簽署後交由訴願會審議。在這種情況下,參與審查的委員會成員將審查案件、討論案件並提出意見,並最終形成決定書的初稿。例如,審議委員會可以檢查訴願申請人的答辯材料、相關證據和其他文件,並就訴願的合理性、適法性以及對決策的影響進行討論和審查。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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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合於程式之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後,應檢同卷證,送由訴願會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