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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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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2. 2.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列入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審查會的召集人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同時擔任會議的主席。 2. 審查會的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進行,且其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若出現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決定。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委員,如果提出要求,應該紀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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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審查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