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審查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 2.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列入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審查會的召集人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同時擔任會議的主席。 2. 審查會的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進行,且其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若出現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決定。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委員,如果提出要求,應該紀錄在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