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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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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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對於訴願事件,首先應進行程序上的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應不受理的情形。若在程序上確定可受理,則再進行實體上的審查。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願程序能夠正確進行,避免無理訴訟的濫用,同時確保對於有理由的訴願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這項規定的應用要謹慎且公正,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維護。 參考資料: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2018年修正)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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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