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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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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經審查會決議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陳述意見或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2. 2.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有三人以上時,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應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人。
  3. 3.前項到會人員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任代理人到會者,應提出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訴願事件將進行書面審查決定,如果需要,可以根據審查會的決議或根據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通知相關當事人或其代表、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係人,或者通知原處分機關派員在審查會開會時出席陳述意見或說明情況,並將有關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超過三人,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的代表人應該推派不超過三人。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出席審查會的人員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有委任代理人出席,則應提供委任書。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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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訴願事件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經審查會決議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