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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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訴願事件將進行書面審查決定,如果需要,可以根據審查會的決議或根據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通知相關當事人或其代表、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係人,或者通知原處分機關派員在審查會開會時出席陳述意見或說明情況,並將有關紀錄附在訴願卷宗中。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超過三人,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的代表人應該推派不超過三人。 最後,根據第3項的規定,出席審查會的人員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有委任代理人出席,則應提供委任書。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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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