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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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裝訂之檔案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抄錄。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檔案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不得申請續閱,並記錄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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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9條的規定,閱覽檔案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對檔案進行任何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等破壞行為。 2. 裝訂的檔案不得拆散或重新組合,應保持原樣存放。 3. 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的行為。 4. 不得私自進行影印或抄錄。 5. 禁止攜帶易污毀檔案的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物品。 6. 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儲存庫房。 如果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應立即制止並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他們不得繼續閱覽,並將此記錄下來。如果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則應將其移送給相關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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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