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檔案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攝影 (以下簡稱閱覽) 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5.05
廢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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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申請閱覽文件內容要旨及用途等,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一 考試院檔案閱覽申請書
┌───┬───────────────┬──────────┐│ │姓名 (或機關 性別: │地址: ││ │團體名稱) : 國籍: │電話: ││ │出生年月日: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 │申請閱覽訴願卷宗者與││ │事務所或營業 │本案之關係: ││ │所名稱: │□訴願人 □參加人 ││ │立案證號: │□訴願代理人 ││ │ │□利害關係人 │├───┼───────────────┼──────────┤│代理人│姓名: 性別: │通訊處所: ││或機關│出生年月日: │電話: ││團體代│身分證字號: │與申請人之關係: ││表 │ │ │├───┼───────────────┼──────────┤│助 理│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人 員│ │ │├───┴───────────────┴──────────┤│申請內容要旨: │├──────────────────────────────┤│文件用途: │├──────────────────────────────┤│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 年 月 日 ││ ││ (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處理意見: ││□擬同意閱覽。 ││□依 第 條第 項規定,擬不同意閱覽。 │├──────────────────────────────┤│批 ││ ││示 │└──────────────────────────────┘
本院受理申請閱覽檔案案件 (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由主管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
申請人如需助理人員陪同閱覽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助理人員須年滿二十歲,且以一人為限。
閱覽檔案時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助理人員之行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申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續閱申請書如附件三) 。
附件三 考試院檔案續閱申請書
┌───┬─────────┬───┬────────────┐│續閱申│姓名: │申請續│ 年 月 日││請 人│身分證字號: │閱時間│ 時至 時│├───┼─────────┼───┼────────────┤│原核准│日期: │原核准│ 年 月 日││閱 覽│ │閱 覽│ ││文 件│字號: │時 間│ 時至 時│├───┼─────────┴───┴────────────┤│續 閱│ ││事 由│ │├───┴──────────────────────────┤│ 續閱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處理意見: ││ ││ │├───┬──────────────────────────┤│ 批 │ ││ │ ││ 示 │ │└───┴──────────────────────────┘
申請閱覽檔案,應繳納費用,其收費準用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5.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