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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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同意付與資料者,並附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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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4條規定,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五天內,考試院應就申請做出准許、同意或拒絕的書面回覆。如果准許閱覽,考試院應詳細列明閱覽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如果同意提供資料,考試院應附上申請人要求的文件的複本、影本或節本。如果拒絕申請,考試院應詳細說明理由。在特殊情況下,准駁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只限於一次。
- 節本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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