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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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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同意付與資料者,並附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4條規定,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五天內,考試院應就申請做出准許、同意或拒絕的書面回覆。如果准許閱覽,考試院應詳細列明閱覽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如果同意提供資料,考試院應附上申請人要求的文件的複本、影本或節本。如果拒絕申請,考試院應詳細說明理由。在特殊情況下,准駁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只限於一次。

  • 節本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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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 4 條規定:「本院對於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