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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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閱覽檔案案件 (以下簡稱申請案件) ,由主管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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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3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的案件由主管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申請案件中的行為是由考選部處理,並根據其相關法令進行審核與處理。可參考之範例為該資料中的部分內容提到的「考選部鑑於國家考試之評分事涉高度學術性、專業性與屬人性判斷,如全面開放應考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試卷,將導致考試結果不安定或影響學者專家參與試務工作之意願,該祁爰擬具典試法修正條文,明定排除應考人抄錄、影印或攝影試卷等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嗣典試法於本(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其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申請閱覽試卷。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這些內容反映了考試院在審核檔案申請案件時的考量和執行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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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