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涉及到「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7條」的內容。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