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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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複製或重製訴願文書的文書資料時,需要支付相關費用。根據該收費標準,如果是使用自己的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則不需要支付費用。如果收費標準表上未明確列出的項目,則按照重製或複製工本費來收費。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沒有相關的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則以現有設備來提供相關服務。另外,如果在複製或重製文書資料的同時需要提供郵寄服務,郵遞費用將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根據最新版本的「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可以找到相關的資料和範例。該標準明確規定了訴願人在複製或重製訴願文書時需要支付的費用,並列出了收費標準表。例如,收費標準表中可能包括複製一份文件所需的費用,複製的工本費等。另外,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沒有相關的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他們將使用現有的設備來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同時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則郵遞費用將根據實際的費用支出金額計算。 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資料來源: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107年4月25日)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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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