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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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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對法律的了解,臺灣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如果不存在應不受理的情況,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這意味著在訴願事件中,審議委員會首先檢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例如是否提交了正確的文件或是否符合起訴期限等。只有在程序上的審查通過後,委員會才會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即審查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並做出最終的審議決定。 參考資料: - 臺灣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16年) -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方式說明》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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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