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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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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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對法律的了解,臺灣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如果不存在應不受理的情況,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這意味著在訴願事件中,審議委員會首先檢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例如是否提交了正確的文件或是否符合起訴期限等。只有在程序上的審查通過後,委員會才會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即審查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並做出最終的審議決定。 參考資料: - 臺灣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16年) -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方式說明》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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