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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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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為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如果申請再審的理由合法,且沒有前一條的情形,審議委員會應該做出決定來撤銷原來的決定或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且可以視情況進行變更的決定或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處理。但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本身。範例可以是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如果申請人提出了有合理再審理由的申請,並且該申請不符合前一條的情形,審議委員會就應該撤銷原來的決定或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且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變更的決定或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處理,但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 再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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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規定:「申請再審為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