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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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如果申請再審的理由合法,且沒有前一條的情形,審議委員會應該做出決定來撤銷原來的決定或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且可以視情況進行變更的決定或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處理。但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本身。範例可以是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如果申請人提出了有合理再審理由的申請,並且該申請不符合前一條的情形,審議委員會就應該撤銷原來的決定或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且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變更的決定或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處理,但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 再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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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