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該規則第27條第1項,如果申請再審不合法,審議委員會應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2. 根據該規則第27條第2項,如果申請再審沒有再審理由,或者雖有再審理由但原決定是正當的,審議委員會應作出決定駁回。 參考資料可能是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但需要進一步確認和比對是否有相關規定。
- 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