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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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不服之訴願決定及請求事項。 四、申請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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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申請再審時應具備以下事項: 1. 申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還需要提供相關資訊,如團體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2. 代理人資料: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要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不服訴願決定的具體內容及請求事項。 4.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5. 證據:如果有相關文件,應提供正本或影本。 6. 申請的日期。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時需要明確提供上述資料和文件,並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這些要求有助於確保再審程序的正確進行和審查材料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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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