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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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的規定: 1. 對於將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進行送達的情況,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這意味著在交付郵政機關的過程中,必須出具一份特殊的證書作為送達的證明。 2. 對於由派員或委託原處分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送達的情況,則應由執行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這意味著執行送達人必須對送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證明,例如在文書上簽名或蓋章。 3. 上述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和送達證書的格式,由監察院制定。這表示監察院有權制定相關的規範和標準,以確保送達證書的統一和正確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訴願文書的送達過程得到妥善管理和記錄,以確保適當的送達程序得以遵循。 參考資料: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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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