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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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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提起訴願,其代表人之選定,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
  2. 2.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如果多人共同提起訴願,其代表人必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後方可生效。同樣地,如果代表人被更換或增減,也必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才生效。 參考資料: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https://www.cy.gov.tw/CyBsBox/CyBsHome.aspx?n=46B4828270DD5A46&s=BC9079E1958E6029) 範例:如果A、B、C三人共同提起訴願,A被選為代表人。如果A想要更換代表人或增減代表人,必須以書面通知訴願機關並獲得B、C兩人的同意,否則代表人的更換或增減不生效。 2. 使用最新的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最後修訂日期需符合問題中所要求)

  • 起訴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訴願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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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共同提起訴願,其代表人之選定,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