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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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後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訴願機關應當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參考資料: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至2021年6月28日)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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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