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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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 2.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預付費用,以便請求繕本、影本或節本,應在申請中清楚說明文件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第三人若是根據前兩項規定進行請求,還應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解釋明確其與訴願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範例:根據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若是第三人想要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他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如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說明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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