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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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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2. 2.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
  3. 3.第三人為前二項請求者,並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的規定: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 2.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預付費用,以便請求繕本、影本或節本,應在申請中清楚說明文件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第三人若是根據前兩項規定進行請求,還應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解釋明確其與訴願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範例:根據審議規則第3條規定,若是第三人想要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他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如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說明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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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