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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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根據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所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或請求獲得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應適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前條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被歸檔管理之檔案、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行政機關對於申請案件的准駁以及閱覽、抄錄、複製檔案的限制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可相應適用。例如,根據檔案法第17條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被上訴人依其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文字資料屬於檔案,申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令提出申請。此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第7條和第18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則為例外,而且限制公開需要有法令依據。根據這些規定,上訴人可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相關檔案,但有些情況下可能受到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解釋僅供參考,具體適用時還需參考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最新版本。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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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