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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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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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0條,訴願事件在需要進行調查、檢驗、勘驗或送鑑定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按照其職權或囑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來進行實施。 範例:當一個訴願事件涉及到對證據的調查、檢驗、勘驗或需要進行鑑定時,監察院或其所屬機關可以依法之程序和程序要求,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來實施這些程序,以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持或駁斥訴願事件的相關事實。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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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