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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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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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3款的規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一、送請鑑定的具體事項。 二、完成鑑定的期限。 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四、所需的鑑定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的規定,鑑定所需費用是指當事人聲請進行鑑定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認為有進行鑑定的必要時,所需支付給鑑定人或機構、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人的鑑定費用。如果有一定的收費標準,當事人應直接向鑑定人或機構、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人支付鑑定費用;如果沒有收費標準規定,則由鑑定人或機構、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人在鑑定前填寫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或提出總費用數額的請求,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要求當事人支付款項。然而,如果是當事人自行請求鑑定並支付的費用,則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3款所說的鑑定所需費用。 同樣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的規定,訴訟費用指的是裁判費和其他進行訴訟時必要支出的費用。而根據整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的各款規定,所謂的「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除了前述鑑定所需費用的具體事項外,還有第4款對「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的概括規定。這指當事人的行為如果是為了在訴訟中主張或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必須支付的費用,雖然不屬於第1款至第3款所列舉的具體費用,但在必要範圍內,基於訴訟的本質即在主張或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仍可歸入第4款所稱的「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的範疇。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的規定以及參考資料的解釋,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需在審議規則第11條中詳細載明送請鑑定的事項、完成期限、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內容,以及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 訴願機關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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