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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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應親自督考,政風室應隨時或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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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13條》,為了保護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的國家機密,各單位的一級主管人員應該親自監考,並且政風室應該隨時或定期進行查核。這表示在具有國家機密的案件中,監察院內部會有負責保密作業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必須親自監督執行保密工作,同時政風室也有責任隨時或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該條規定旨在確保對國家機密的保護和保密工作的有效執行,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安全。 參考資料: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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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