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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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員如有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者,委員部分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職工部分由政風室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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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12條,若本院人員有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的國家機密資訊,則職工部分負責追究責任依法議處,而委員部分則由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這意味著若有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洩漏、遺失、毀損或隱匿國家機密資訊,將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可能被追究責任並接受相應的處罰措施。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例可參考《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本身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以獲取更詳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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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