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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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保密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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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2條,當監察院辦理案件時,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的答復或陳述若涉及國家機密,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保密作業。如果該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應按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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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