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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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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敘明其機密等級與應行保密之期限及範圍,並自知悉、持有或使用時起,以該國家機密等級處理及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3條,當其他機關或人員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提供、答復或陳述有關國家機密的資訊時,應詳細說明該資訊的機密等級以及應進行的保密期限和範圍。此外,當知悉、持有或使用該資訊時,也應依照相對應的國家機密等級進行處理和保密。 根據監察院相關法規文件,以下是與第3條有關的範例: - 《國家機密保護法》:該法規定了國家機密的保護措施和管理要求,其中包括了機密等級的確定、機密信息的處理和保密等相關事項。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該施行細則詳細規定了國家機密的分級標準、保密政策和控制措施等,並對應不同機密等級訂定了相應的保密期限和範圍。 - 《監察院國家機密保護作業要點》:該文件解釋了監察院在處理案件時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保密作業要求,包括機密等級的確定、保密控制措施和保密期限的管理等。 這些相關法規和文件提供了對於國家機密保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規定,進一步確保了敏感資訊的適當處理和保密。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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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院辦理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敘明其機密等級與應行保密之期限及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