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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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確實依本法有關國家機密之維護規定處理,並將資料單獨密封成卷,循行政程序報請秘書長核可後,移請秘書處依其機密等級妥善保存管理。其需附於辦理案件之卷宗者,全卷之機密等級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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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4條,監察院應根據國家機密的相關規定處理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的、答復的或陳述的國家機密資料。該資料應單獨密封成卷,並報請秘書長核可後轉交秘書處管理。如果該資料需要附在辦理案件的卷宗中,則應以其中最高的機密等級為整個卷宗的機密等級。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DBF6A7FC839C3B12&sms=D56A08794E8623CC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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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