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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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案件,需請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涉有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於文稿註明請確實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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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5 條」,該條規定要求監察院辦理案件時,如果需要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涉有國家機密的資料,應在文稿上註明要求他們按照相關法規和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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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