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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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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單位收發人員發現所收受係屬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之國家機密時,應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交由專責人員親自處理,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 國家機密文書之收文登記,應建立專用登記簿。 二 受文者為本院院長、副院長或委員者,分別送請院長室秘書、副院長室秘書或委員助理簽收轉陳。 三 受文者為本院或本院秘書長者,送交秘書處文書科科長簽收轉陳秘書長。 四 受文者為本院各處、室或委員會者,送請各單位主管人員簽收啟封。 五 受文者為本院其他人員者,送交其本人簽收處理。 六 啟封人員,應對其內容及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本院各單位收發人員在收到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國家機密文件時,應進行以下處理程序: 1. 建立專用登記簿,用於國家機密文書之收文登記。 2. 如果受文者是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或委員,文件應分別送交院長室秘書、副院長室秘書或委員助理簽收轉陳。 3. 如果受文者是監察院或監察院秘書長,文件應送交秘書處文書科科長簽收轉陳秘書長。 4. 如果受文者是監察院各處、室或委員會,文件應送請各單位主管人員簽收啟封。 5. 如果受文者是監察院其他人員,文件應交給該人員本人簽收處理。 6. 啟封人員應核對文件內容及附件的相關資訊。 這些程序旨在確保監察院對於收到的國家機密文件進行適當的處理和保密措施。例如,受文者的身份和文書的內容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查閱,以確保國家機密不被非授權人員竊取或洩露。這些規定的執行有助於確保國家機密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 查封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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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院各單位收發人員發現所收受係屬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之國家機密時,應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依內封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