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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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案件,於簽註意見、撰擬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不直接援引其內容,僅引檔號為原則。但確有必要援引時,該援引機密之文件應使用保密封套單獨封裝處理,其機密等級與該國家機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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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7條,當監察院在處理案件時,若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了國家機密的答復或陳述,一般情況下應僅引用檔號而不直接援引其內容。但若確有必要援引時,應將援引的文件放入保密封套中單獨處理,並與該國家機密具有相同的機密等級。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60&s=48167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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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