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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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共有3項規定,以下依序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第1項:根據此項條文,當監察院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的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進行。這表示這些文件的審查過程必須保密,並在限制範圍內進行。 範例:登革熱疫情調查報告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監察院的健康及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來審查該報告,以確保相關機密資料不外洩。 第2項:此項條文規定當會議未援引國家機密而只涉及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審查會仍然需要將相關資料攜帶至會場做為參考。 範例:監察院糾正委員會審查一份糾正案文,該案文未援引國家機密,因此委員會成員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參與審查會議。 第3項:該項條文規定當會議文件中援引國家機密時,會議資料應該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並逐頁註記與分發編號相同的號碼,確切登記使用人員。此外,在會議前一天下午需要密送給應參與的委員,除非調查(提案)委員認為有必要,可以經過院長核准後,在會議當日在會場上分發給與會委員。另外,會議資料的首頁應提示保密義務和禁止攜帶離開會場,會議結束後應當場清點收回。 範例:國防案件調查報告涉及國家機密,監察院的國防委員會為確保保密性,會議資料會標示機密等級,並透過編號分發給與會委員。在會議前會密送資料給委員,會議結束後,會議資料會即場清點並收回。 以上是根據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的釋義,其中的範例情境是使用最新相關法律資料提供的。
- 彈劾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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