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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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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之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
  2. 2.前項會議,如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未援引國家機密者,審查會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攜至會場備參。
  3. 3.第一項文件,如有援引國家機密者,其會議資料,應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逐頁註記與分發編號相同之號碼、確實登錄其使用人員,並於會議前一天下午密送應出席委員。但調查(提案)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簽奉院長核定,於會議當日在會場分送出席委員。另於會議資料首頁應提示保密義務及不得攜離會場,會後須當場清點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共有3項規定,以下依序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第1項:根據此項條文,當監察院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的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應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進行。這表示這些文件的審查過程必須保密,並在限制範圍內進行。 範例:登革熱疫情調查報告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監察院的健康及環境保護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來審查該報告,以確保相關機密資料不外洩。 第2項:此項條文規定當會議未援引國家機密而只涉及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案文或其他相關文件時,審查會仍然需要將相關資料攜帶至會場做為參考。 範例:監察院糾正委員會審查一份糾正案文,該案文未援引國家機密,因此委員會成員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參與審查會議。 第3項:該項條文規定當會議文件中援引國家機密時,會議資料應該標示機密等級、編號分發,並逐頁註記與分發編號相同的號碼,確切登記使用人員。此外,在會議前一天下午需要密送給應參與的委員,除非調查(提案)委員認為有必要,可以經過院長核准後,在會議當日在會場上分發給與會委員。另外,會議資料的首頁應提示保密義務和禁止攜帶離開會場,會議結束後應當場清點收回。 範例:國防案件調查報告涉及國家機密,監察院的國防委員會為確保保密性,會議資料會標示機密等級,並透過編號分發給與會委員。在會議前會密送資料給委員,會議結束後,會議資料會即場清點並收回。 以上是根據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的釋義,其中的範例情境是使用最新相關法律資料提供的。

  • 彈劾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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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院各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或糾彈案件審查會審查涉及國家機密之調查報告、糾正案文、彈劾案文、糾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