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提交的會計報告書若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可以限期通知補正: 1. 會計報告書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 例如,提交的會計報告書格式不符合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所要求的格式。 2. 資料記載不完備。 例如,會計報告書中的重要資料未填寫完整或缺漏。 3. 未簽名或蓋章。 例如,會計報告書未經相關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 未檢附相關文件。 例如,會計報告書未附上相關的支出單據或相關文件。 另外,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若未按照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所規定的期限提交會計報告書,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然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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