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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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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 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 二、資料記載不完備。 三、未簽名或蓋章。 四、未檢附相關文件。
  2. 2.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提交的會計報告書若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可以限期通知補正: 1. 會計報告書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 例如,提交的會計報告書格式不符合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所要求的格式。 2. 資料記載不完備。 例如,會計報告書中的重要資料未填寫完整或缺漏。 3. 未簽名或蓋章。 例如,會計報告書未經相關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 未檢附相關文件。 例如,會計報告書未附上相關的支出單據或相關文件。 另外,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若未按照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所規定的期限提交會計報告書,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然可以受理。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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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2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