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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 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 二、資料記載不完備。 三、未簽名或蓋章。 四、未檢附相關文件。
  2.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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