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1条的规定,针对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后的情况,有以下规定: 1. 如果擬參選人有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候选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况,擬參選人需要依照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办理。 2. 如果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后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需要依照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前三条的规定办理。 3. 如果擬參選人在选举投票日之前申请废止专户,应在废止专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办理;剩余的政治獻金应在申报时交由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繳庫。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后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参选或登记被撤销,根据政治献金法的规定,擬參選人需要提交会计报告书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将剩余的政治獻金繳交给受理申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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