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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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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2. 2.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3. 3.擬參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申請廢止專戶者,應自廢止專戶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並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1条的规定,针对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后的情况,有以下规定: 1. 如果擬參選人有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候选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况,擬參選人需要依照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办理。 2. 如果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后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需要依照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前三条的规定办理。 3. 如果擬參選人在选举投票日之前申请废止专户,应在废止专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会计报告书,并按照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办理;剩余的政治獻金应在申报时交由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繳庫。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后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参选或登记被撤销,根据政治献金法的规定,擬參選人需要提交会计报告书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将剩余的政治獻金繳交给受理申报机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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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1 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