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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2.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3. 擬參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申請廢止專戶者,應自廢止專戶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並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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