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0条规定了擬參選人在使用剩余政治献金时需要进行的申报和会计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1. 擬參選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报会计报告書。该会计报告書应包括下列各表: - 资产负债表 - 收入详细表 - 与当选后与其公务相关之费用明细表 - 捐献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支出明细表 - 捐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支出明细表 - 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支出明细表 - 返还捐献支出明细表 - 缴库支出明细表 - 累计超过新台币三万元之支出明细表 - 金钱以外之财产明细表 -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条第五項擬參選人应揭露之支出对象明细表 2. 若会计报告書除第一项规定外没有收入或支出金额,可免附各款明细表。 3. 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明细表,除支出对象之姓名或名称外,还应记载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法人统一编号或非法人团体统一编号等详细信息。 4. 第九款之明细表,应分别记载同一收支对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计总额超过新台币三万元之详细资料。 5. 監察院受理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会计报告書申报时,可适用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 6. 根据前项规定提交的专户交易往来明细或存折内页影本,其期间除第一次剩余申报应自各选举投票日后三十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结束日止外,其余均应自年度开始日起至年度结束日或结算日止。 参考资料:修正《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9号令;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0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