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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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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其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賸餘收支結算表。 二、其他收入明細表。 三、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 四、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支出明細表。 五、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支出明細表。 六、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支出明細表。 七、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八、繳庫支出明細表。 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2. 2.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3. 3.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明細表,除支出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4. 4.第一項第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5. 5.監察院受理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時,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6. 6.依前項規定檢送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除第一次賸餘申報應自各該選舉投票日後三十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外,其餘均應自年度開始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或結算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0条规定了擬參選人在使用剩余政治献金时需要进行的申报和会计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1. 擬參選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报会计报告書。该会计报告書应包括下列各表: - 资产负债表 - 收入详细表 - 与当选后与其公务相关之费用明细表 - 捐献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支出明细表 - 捐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支出明细表 - 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支出明细表 - 返还捐献支出明细表 - 缴库支出明细表 - 累计超过新台币三万元之支出明细表 - 金钱以外之财产明细表 -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条第五項擬參選人应揭露之支出对象明细表 2. 若会计报告書除第一项规定外没有收入或支出金额,可免附各款明细表。 3. 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明细表,除支出对象之姓名或名称外,还应记载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法人统一编号或非法人团体统一编号等详细信息。 4. 第九款之明细表,应分别记载同一收支对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计总额超过新台币三万元之详细资料。 5. 監察院受理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会计报告書申报时,可适用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 6. 根据前项规定提交的专户交易往来明细或存折内页影本,其期间除第一次剩余申报应自各选举投票日后三十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结束日止外,其余均应自年度开始日起至年度结束日或结算日止。 参考资料:修正《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9号令;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0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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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0 條規定:「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