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情境,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9条的规定如下: 1. 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这一条规定了擬參選人在收受金額达到新台币一千万元时,需要向監察院或受委托机关申报会计报告书,并附上会计师查核报告和公会会员印鑑证明书。这样可以确保擬參選人的财务状况得到透明和查核。 2.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收支結算表所列之收支結存內金錢餘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根据该条款,監察院为了整理会计报告书供人查阅,除了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可以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1. 金融机构出具的专户交易往来明细或存折内页影本。如果专户是由邮局的划拨账户,还可以要求提交邮政划拨储金帐户收支详细单。 2. 收支结算表中列出的收支结存内的金钱余额与专户交易往来明细或存折内页影本的余额不符合的,需要提交专户余额差额调节表。 3. 已开立的受赠收据备查联。如果有作废的情况,受赠收据需要一式各联。 这些要求的文件可以帮助監察院对擬參選人的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确保其财务状况的透明性。 3. 監察院為查核擬參選人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根据该条款,監察院对擬參選人申报的会计报告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收支账簿、收支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审核擬參選人财务报告的依据。 4.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開戶日起至會計報告書所載結算日止。 根据该条款,专户交易往来明细或存折内页影本需要包含从开户日起至会计报告书所载结算日的期间。这样可以确保涵盖了完整的交易往来情况。 以上为对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9条的逐条解释,所提供的参考资料可与该条款有关: - 監察院政治献金查核准则:https://www.cy.gov.tw/CyL/fileupload/201505184176991145.pdf - 台湾的政治捐款规定:https://tw.pcori.org.tw/subsystem/political_donation - 台湾选举法规定:https://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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